一名28岁的模特因自己照片成了楼盘“代言人”而获赔1万元
美女模特应摄影师邀请,前往若尔盖草原拍摄了一组人像照并在杂志上刊登。不久后,她却意外在德阳街头发现自己的形象上了某楼盘的户外广告,成了楼盘“代言人”。法院认定房产开发商、广告公司在未经他人同意下,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属于侵权,赔偿精神损害金1万元。昨日,省高院发布今年最后一期案例指导,用典型案例规范全省法院判案。
玉照上了广告美女毛了
今年28岁的翁迪(化名)是位成都美女,身为模特的她曾经应成都某摄影师邀请,前往若尔盖草原拍摄了一组名为《为了你,我们改道而行——到若尔盖草原拍婚纱》的人像照,并在杂志《人像摄影》公开发表。拍摄时,她并未想到自己的形象会被做成大幅广告四处展出。2005年,德阳锦虹房产公司找到俊莎广告公司,让其为自己旗下楼盘设计、制作、发布一幅名为“长富花园”的户外广告。不久后,俊莎广告公司交了“作业”。一个月后,翁迪偶然前往德阳,在汽车站看到了这幅户外广告。她觉得上面那位身裹红裙,站着仰视天空的美女似曾相识。仔细一瞧才发现,广告图案中的人物形态竟然与自己曾经在若尔盖草原拍摄的一张相片极为相似!“我怎么登了广告自己都不知道?”
多次协商未果索赔5万
翁迪多次找到房产公司与广告公司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将两者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5万元。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翁迪还提供了《人像摄影》杂志、拍摄时的视频等证据。德阳旌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广告公司在设计、制作、发布“长富花园”广告图时,未经翁迪同意就擅自使用其人体肖像照,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翁迪肖像的侵权;房产开发公司在审查广告图案时没有尽到核查义务。遂判令双方共支付翁迪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高院解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董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