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许女士介绍,今年7月,她在一家影楼拍了一套价值2680元的婚纱照。按此价位,包含一本25张的婚纱照相册,“当时影楼多拍了几十张照片,后来才知道,如果要拿回未入相册的剩余底片和数码资料,还要另外交钱”。
令许女士不解的是:明明是自己照片的底片,怎么到了婚纱影楼,反而要自已掏腰包购买?她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但商家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只是与预订的照片套系及相关服务形成了等价交换,多余的拍摄资料并不在消费范畴之内。所有照片在拍摄过程中包含了化妆师、摄影师等创作性劳动,因而是一种艺术,影楼对此享有著作权。
影楼之所以要多拍,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照片的质量,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走剩余的底片或数码资料,影楼会自行删除,这在婚纱摄影行业里已经成为 “惯例”了。
5 、工商:要合理规避“软欺诈”
9月12日,记者来到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一分局12315投诉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该中心一名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区没有专门的法律涉及婚纱摄影底片归属一事,除了影楼和消费者协商之外,别无他法。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婚纱摄影行业部分“潜规则”主要是以显失公平的“摄影预约单”形式体现。所以,新人拍婚纱照首先要慎选影楼,查验影楼是否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同时要留心摄影行业“软欺诈”的手法,避免落入陷阱。详细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把商家的口头承诺变成 “白纸黑字”,确定拍照的婚纱和礼服、化妆造型款式的数量等。另外,哪些是额外消费,也要事先了解清楚。不要被虚假宣传蒙蔽,掌握主动权。
如果商家没有明示价格,消费者有权拒付该项消费的费用,消费之后一定要索取发票及相关票据,一旦与商家发生纠纷,须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消协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律师:行规不能大于法律
“顾客须知”无法律约束力
嘉禾律师事务所徐瑜励律师: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商家正是利用不少顾客对“订金”与“定金”的含义认识不清,故意混淆 “订金”与“定金”的含义,欺骗顾客。从本案中,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此预约单并不是合同,且定金一栏并未注明金额,所以,“顾客须知”里的关于不退还定金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在有些情况下,定金可以是其他财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定金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立即生效,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900元婚纱照款并非定金穆先生可要求全额退款。
本案中,穆先生交的2900元是婚纱照款,并不是定金,所以影楼应该将此款退给穆先生。由于双方已经形成一定的合同行为,穆先生违约在先,可以赔偿影楼的直接损失。
其次,《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本案中,虽然该影楼建议穆先生将婚纱预约单保留至需要拍摄时,但穆先生并没有同意影楼的做法,所以该影楼的做法属于强买、强卖行为。
多余底片另行收费须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最后,对于多余的底片再另行收费,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事先有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果事先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则可以视为消费者在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了整套服务费用,即包含所有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对多余的照片或者底片再收费则属重复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