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一读者问:我儿子与陈某于2004年3月没有登记即举行婚礼,当时双方均未满20周岁。今年3月双方均达法定婚龄,6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我儿子提出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请问,两人的夫妻财产是从举办婚礼时算还是从补办结婚登记后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你儿子于今年6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熏但他俩自今年3月就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婚姻的法定效力应从今年3月起算。此前,两人共同生活所得,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均达法定婚龄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是分割共同共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由双方协商解决,按平均份额处理。若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