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车“头车”在婚礼途中发生故障,新郎郭先生将北京百合爱心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头车奔驰租车费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郭先生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六辆婚车(包括头车“奔驰”一辆),以及花车装饰、场地布置、策划主持、摄像等服务,服务时间定于2006年12月17日晨至当日中午12点。原告于启程前支付总价款共计9400元。
12月17日,婚礼车队行驶到房山区黄良路时,头车“奔驰”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被告又不能马上提供相同车辆服务。郭先生被迫临时将“奔驰”车上的花饰转移到第二辆车上,致使行程延误了20多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