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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赔偿: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幸福婚嫁网  2007-3-8 10:50:40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YOYO


  法官: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你可以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反映这个情况;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你妻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继而向法院起诉。


  单位要求“排队”生孩子


  邓女士:我们单位女同事比较多,而且年龄都在30岁上下。听说今年是金猪年,大家都想生个“金猪宝宝”。可是单位领导却说,为了不影响工作,必须“排队”生孩子。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


  法官: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婚育龄妇女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你们单位不能以规章制度或其他方式来限制这种权利。


  关键词:探望权


  单亲孩子拒绝母亲探视


  许女士: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他,作为母亲,我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以把孩子接回去住。可是,孩子与父亲生活了两年后,6岁多的孩子对我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我来探望,我想申请强制执行,不知道可不可以。


  法官:按照《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了,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是小孩子拒绝父或母去探望,则不能强制小孩接受探望,而只能是针对不协助的一方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缓和与孩子之间的关系,通过第三人多与孩子沟通交流,才能有效地享受自己的探望权。


  关键词:就业权


  粗腰女士应聘工作遭拒


  黄女士:前不久,在一场招聘会上,下岗后的我去应聘清洁工。招聘人员得知我的腰围后,就说清洁工作非常辛苦,我可能受不了。原来,是招聘人员嫌弃我腰太粗,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变相地拒绝了我。


  法官:依照《劳动法》第3条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以容貌太丑、身体太胖、个头太矮等理由拒绝招聘妇女。


  同时,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因为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相关案例


  变性成女人婚姻咋办


  四川新闻网载:四川男子刘丽(化名)结婚后变性成女人,不知道如何妥善解决与妻子的婚姻。成都民政部门答复:变性人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


  时年30岁的刘丽介绍,她从小就喜欢在女孩堆里玩,并且一直不喜欢自己的男性角色。25岁那年,在家人的张罗下,刘不情愿地和当地一女孩结了婚。结婚后,刘越来越想变成女儿身,并在前年作了一个重大决定:变性。变性后,她在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


  后来,刘丽去成都打工,并认识了令她一见倾心的男士张军(化名),两人很快相恋。当刘丽告诉对方自己是变性人后,张军非但没有异样,反而坚定地向她求婚。此时刘丽才想起,自己还有一段未了的婚姻。


  不久,刘丽回到老家,与妻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由于从未有过此类情况,现行法规又找不到相关规定,当地婚姻机关犯难了:办理协议离婚吧,按我国现行法规,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刘丽与妻子为同性,不符合此前提;不离吧,又不合情理。最后,她和妻子参照协议离婚解除婚姻。


  与男同事相恋遭到辞退


  《工人日报》载:24岁的杨华(化名)在天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工作中,她和一位同事产生了感情,并明确了恋爱关系。可就在她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公司人事主管突然找到她,要她写报告自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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